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
||||||||||||||||
|
办事指南 |
![]() |
![]() |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20条规定,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文物的。 2.申请人必须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 3.保护措施必须有利于保护文物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4.承担原址保护措施编制的单位必须拥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5.所提供的原址保护措施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根据办理条件,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 2.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原件2分,纸质) 3.建设项目简介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2分,纸质) 4.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原件2分,纸质) 5.文物原址保护措施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原件2分,纸质)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 (2)信函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邮编:271100。 ③网络提交。电子邮箱:lwxwcb@163.com。 2.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1900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2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