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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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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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设计单位应具备有关工程设计的资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依据审批条件,办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利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应当向市文广新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报告、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3、活动详细方案、设计(原件2份,纸质); 4、文物保护及安全消防措施,紧急情况应急方案(原件2份,纸质)。 5.双方签订的合同。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 (2)信函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邮编:271100。 ③网络提交。电子邮箱:lwxwcb@163.com。 2.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1900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