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
|
||||||||||||||||
|
办事指南 |
![]() |
![]() |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文物商店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文物商店设立许可,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 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原件2份,纸质) 2.保管文物的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原件2份,纸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 5.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2份,纸质) 6.企业开业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验资报告书(原件2份,纸质)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 (2)信函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邮编:271100。 ③网络提交。电子邮箱:lwxwcb@163.com。 2.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1900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莱芜市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2013年7月施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第34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