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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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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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21条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12月施行)第21条,办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
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书(原件2份,纸质) 2.所有人、使用人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证(原件2份,纸质) 3.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资料(包括:①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②保护工程方案、位置图、设计图、施工图、效果图、工程做法说明等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尺寸;③工程设计概算;④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如: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等。)(原件2份,纸质) 4.文物保护工程修缮方案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原件2份,纸质)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 (2)信函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邮编:271100。 ③网络提交。电子邮箱:lwxwcb@163.com。 2.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1900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关于对XX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批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21条。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12月施行)第21条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