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
|
||||||||||||||||
|
办事指南 |
![]() |
![]() |
![]() |
![]() |
![]() |
办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文保单位改变用途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办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原件2份,纸质) 2.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原件2份,纸质) 3.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 4.改作其他用途的方案和说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 5.改作其他用途后的保护措施(原件2份,纸质) 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原件2份,纸质)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 网络提交。电子邮箱:lwxwcb@163.com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1900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关于对XX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批复》 |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