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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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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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第5号)第1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 1、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4、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1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的安装施工业务: 1、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2名以上的电子专业工程师、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工人;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4、有安装有线电视工程的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1.撰写《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申请书; 2.填写《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申请表》(见附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5.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及技术设备清单)。 |
由窗口受理,由窗口传递到相关科室,科室组织协调实地查验审核,局领导集体审议,做出受理决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5号)“第七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4号)下放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