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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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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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3.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5.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 |
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应当向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2份,纸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份,纸质) 3.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2份,纸质) 4.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场所平面图;(2份,纸质) 5.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书;(2份,纸质) 6.电影放映员的放映资质证明;(2份,纸质) 7.电影放映必须的放映设备、银幕和音响器材的清单。 (2份,纸质) 申请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应当向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2份,纸质)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2份,纸质)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2份,纸质)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2份,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2份,复印件)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暂无)(2份,复印件) 7.公司章程(2份,纸质) 8.申办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2份,纸质)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放映员资质证明;(2份,纸质)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2份 ,复印件 ) 变更: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机关备案。 |
由窗口受理,由窗口传递到相关科室,科室组织协调实地查验审核,局领导集体审议,窗口发证。 |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 2.《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年4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6年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