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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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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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资格的机构:(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2、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2)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8)有与广电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
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办理条件,办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原件纸质,2份)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纸质,2份)(原件纸质,2份) 3、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纸质,2份) 4、向广电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纸质,2份)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原件纸质,2份) 6、营业执照、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原件纸质,2份) 7、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还需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原件纸质,2份) |
由窗口受理,由窗口传递到相关科室,科室组织协调实地查验审核,局领导集体审议,窗口发证。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