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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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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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须符合以下审批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熟悉电子出版物及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 |
依据审批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纸质原件,2份) 2.经营单位章程;(纸质原件,2份) 3.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纸质原件,2份) 4.资金信用证明;(纸质原件,2份)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纸质原件,2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原件,1份) 7.填写完备的《设立出版物经营单位登记表》(纸质原件,1份) |
由窗口受理,由窗口传递到相关科室,科室组织协调实地查验审核,局领导集体审议,窗口发证。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2项。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第2号)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