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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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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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9项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办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2、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
依据办理条件,办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设立许可,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原件2份,纸质)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2份,纸质)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原件2份,纸质)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信号所要求的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原件2份,纸质) |
窗口受理后,由窗口传递到相关科室,科室组织协调实地查验审核,局领导集体审议,窗口发证。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9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实施机关为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